法商之道|老板的任性与理性(上)——企业家的法商思维(三)
【企业家法商思维的十个特性】
我为什么尊重甚至欣赏企业家的“任性”?既是基于对权利的尊重,更是意识到某种意义上乃是人的三大“劣根性”推动着社会进步:一曰贪婪,你贪我也贪于是大家被迫讲规矩,这倒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一曰懒堕,你懒我也懒于是大家努力想办法,这倒推动了科技的进步;一曰“非理性”,所谓“理性”往往意味着改变自我去适应社会环境,而所谓“非理性”则往往习惯于根据自身强烈愿意去改变现实。这些,往往也正是企业家与众不同的价值所在。
——吕良彪
无论治理企业还是拓展市场乃至博弈维权,企业家都需要熟悉并掌握规则:国家的宏观规则往往表现为政策与法律;市场主体之间的微观规则常常表现为契约;公司治理则需要公司章程、制度与企业文化。企业家养成法商思维并不等同于必须具备法律知识、精通法律技能,而是法治理念、法律素养与法律方法、法律智慧的融会贯通,是一种认识世界、分析和解决矛盾的方法论。这种法商思维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十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第一,企业家要养成“多元性”思维
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思维原则上需要保持某种“一致性”,即在保证客观、理性的前提下,对同一类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原则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和前后一致,在法律宏观环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避免同一类型案件的不同甚至相反处理结果。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相关的司法先例也常常是作为参考具备一定拘束力的。这种“一致性”,往往对学者也有学术观点明确与坚守的约束。——学术观点不贸然提出,不轻易改变。而律师在不同案件中,律师则可以为维护不同当事人利益,对于同一类法律问题寻找不同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主张不同的证据规则,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只要合乎逻辑而且有事实、法律、法理支撑。企业家的多元性思维,既表现为在企业治理与对外经济活动中信守契约的“一致性”,又表现为解决具体问题过程中的“灵活性”。
多元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需要审时度势,针对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观点和理论、法律依据。——前提是“自圆其说”,或“足以自洽”。
第二,企业家要养成“建设性思维”
所谓“建设性”思维,就是想办法合法、合规、合理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既要能挑出毛病、指出风险,又要能理性论证并找出解决方案。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是不是就绝对不能做?未必。例如:这些刑事风险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旦事发法律后果是什么?被发现被追究的机率有多大、通常由何种事由引发?企业有没有可能去避免?这些都需要企业家经过理性比较、思考,可以用当下的“魄力”为未来的违约、违法,甚至更严重的行为“买单”,从而赢得企业可能唯一的发展的机遇和发展机会。——这个观点可能有些“反动”,大家可以批判。
“建设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既要有“看准病”的能力,也要有“开药方”的魄力。——前提是“莫要传染上病”。
第三,企业家要保持“理性思维”
理性思维有两点基本要求:一是排除感情性判断;二是排除道德性评判。
关于非理性或情感性判断有个笑话很是生动:从前有个教书先生,喜欢张三而讨厌李四。一日,张三、李四都拿着书本睡着了。先生大怒,上前对着李四就是一巴掌,骂道:该死的东西,看书都睡觉!瞧瞧人家张三,睡觉都看书!
反对感情用事去判断事物是企业家应有的法商理性。但在企业家的商业和非商业决策中,则都需要充分考虑员工、客户、公众的感受及利益平衡。毕竟,人不是机器。企业运营的目标和手段都需要满足各方多元需求,包括感情需求。在进行利益取舍之际,也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感情因素及所占权重。
在国美“黄陈之争”中,以道德评判取代理性思维是黄光裕在控制权之争初期失去国美控制权的重要因素之一。黄陈之争中,黄光裕集团一开始就将陈晓定义为“小人”、“背叛者”这样一些道德负面评判的角色。而陈晓而将自己打扮为所谓“理性”的、“忍辱负重”的、“职业经理人”的标签。在成熟的香港市场上,这样理性与非理性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黄陈二人首次对决的结果。
必须澄清一个问题:反对道德评判不等于不重视道德资源。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企业,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拥有或掌控的社会资源,包括道德资源、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自然资源等等。而道德资源,则是社会影响力的前提性资源。——所谓“口水战”、“舆论先行”乃至“批倒批臭”目的往往有三:
一是打击对手的道德资源,占据“道德高地”;
二是制造“舆论泡沫”给对手压力,使对手失态、出错;
三是制造“声势”,引得缺乏“定力”的地方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出手“收拾”对手。
“排除道德性判断”归纳起来一句话:不依道德性评判决策,但要占据道德高地、积累道义资源。
【待续】
【控制公司——北大出版社2018年再版】
【参考阅读】
法商之道|企业如何运用法律创造财富——企业家的法商思维(二)
【容忍与自由间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